发起人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成功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认购担保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被撤回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此时发起人可取得新增认购部分的股权。
缴纳担保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有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且未能补缴(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出资),其他发起人应负连带缴纳的责任。连带缴纳出资的发起人不能取得该连带缴纳部分的股权,只能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索。
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且应当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未能补足其差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的填补责任。负连带填补责任的发起人也只能向未能补足差额的发起人追索。
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当发起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发起人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发起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发起人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谋取私利,或者怠于履行发起人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对于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公司设立必要行为的债务,公司发起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发起人租赁发起事务的筹备处、认股书及其他文件的印刷、聘请资产评估师等行为产生的债务。
2.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责任: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均等份额分担。
○对认股人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也应予支持,但合同相对人不能同时要求发起人与设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如果发起人没有按照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苏州注册公司,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工商注册,苏州代理公司注册,苏州代理记账公司